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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439号原告王力军,男,1958年10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081栋1至2层1-16。法定代表人宋文贵,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力军与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力军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商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