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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建玮、孟宪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建玮,孟宪云,孙振国,温占国,于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1102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林运杲,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建玮。被执行人孟宪云,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系耿建玮之妻。被执行人孙振国。被执行人温占国。被执行人于恩国。我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振国名下存款149208.96元,扣划被执行人温占国名下存款134202.63���。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