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志与谢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谢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执行人谢立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王志申请执行谢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216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科民初字第2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