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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志与谢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谢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执行人谢立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王志申请执行谢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216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科民初字第2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