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复件 周小东申请执行赵用洋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东,赵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13号申请人周小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市区大丰花都大道。被执行人赵用洋,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贵族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4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财产查询无果,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