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唐XX、白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唐XX,白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4840号原告:吴XX。被告:唐XX。被告:白XX。原告吴XX与被告唐XX、白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支付医疗费345.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二人各赔偿500元,共计5445.4元;2、要求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6日,原告去被告家询问何时维修漏水,发生口角,被两个被告殴打致伤,受伤、受痛,至今头晕,记忆力差,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赔偿、道歉。被告辩称,漏水属实,原告应与我方家长联系,由大人们出面维修解决,不应该与两个孩子相互争吵、打架,双方都有过错。漏水问题已经处理过了,现表示不同意赔偿、道歉,要求驳回原告之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XX与祝XX两家系楼下楼上相邻关系,由于楼上的祝XX家漏水,吴XX于2016年4月16日下午去祝XX家询问何时维修,家长祝XX当时不在家,只有祝XX的女儿唐XX与唐XX的同学白X在家,双方由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后报警。经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吴XX的伤情为:头外伤、头皮血肿、颈部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休息两周。看病花医药费用345.4元。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庭审记录、土门派出所报警回执及处警记录、吴XX受伤相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药费票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被打受伤,相关的医药费用应由被告赔偿。交通费未见提供票据,无法计算。误工费无相关证明佐证,也无法计算。吴XX受伤的程度系轻微伤,未达到一定的伤情程度,不足以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应予赔礼道歉。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赔礼道歉予以支持,其余的请求,实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唐XX、白X立即赔偿原告吴盘琦医疗费345.4元。二、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