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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茂美与黄德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美,黄德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992号原告:罗茂美,女,1977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黄德亮,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美与被告黄德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茂美撤回对被告黄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茂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