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习与被执行人张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习,张龙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习。被执行人:张龙科。申请人赵国习与被执行人张龙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072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科与申请人赵国习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2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