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习与被执行人张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习,张龙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习。被执行人:张龙科。申请人赵国习与被执行人张龙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072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科与申请人赵国习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2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