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曲日东、郑文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日东,郑文涛,郑静,李本富,孙永芬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曲日东(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郑文涛(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郑静(原审原告),女,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本富(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烟台市。被申请人孙永芬(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审原告郑文涛、郑静与原审被告李本富、孙永芬、曲日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7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曲日东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人曲日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其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曲日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胜堂审判员 林文虹审判员 崔坤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