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昔明、张小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昔明,张小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422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清桥花园J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81562945J。法定代表人谢应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禄,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昔明,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小碧,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昔明、张小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弋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