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丁江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43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江涛,男,32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江涛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豫018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江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被告人丁江涛通过其淘宝网账户购买组装枪支所需零件,收到货后在其家中组装成一支快排阀气枪,供自己平时打鸟用。后刘某甲、李某二人分别委托丁江涛帮忙购买零件组装枪支,丁江涛收到刘某甲550元、李某650元钱后,帮二人分别购买、组装了一支快排阀气枪。案发后,被告人丁江涛制造、买卖的三支快排阀气枪被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被告人丁江涛所组装的枪形物均可认定为枪支。被告人丁江涛于2015年12月12日经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丁江涛实际收受李某600元,另外50元给了丁某甲。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江涛的供述,证人刘某甲、李某、丁某甲、刘某乙、丁某乙的证言,枪支鉴定书,搜查笔录,淘宝账户购物信息照片,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丁江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工具、配件等物品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丁江涛上诉称,其没有制造枪支;其只是帮他人代购枪支,没有获利,不是买卖枪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丁江涛的上诉理由,经查,制造既包括制作,也包括加工、修理、改装等行为。上诉人丁江涛通过网购枪支零件,非法组装,符合“非法制造”的法律特征。“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私自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丁江涛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购买枪支零件的行为,符合“非法买卖”的法律特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江涛通过网购枪支零件,非法组装枪支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丁江涛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邵晓斐审判员 闫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栗 华王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