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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青芸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刘青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芸。上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青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南纺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其发出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指定期限届满,南纺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纺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道丽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