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明华、龚仁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华,龚仁贵,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曾明华,男。被执行人龚仁贵,男。被执行人龚平,男。申请执行人曾明华与被执行人龚仁贵、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仁贵、龚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龚仁贵、龚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明华若发现被执行人龚仁贵、龚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