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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留风菊、管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留风菊,管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702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留风菊(曾用名留凤菊),农民。被告:管美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留风菊、管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