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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兴隆县骏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柱,孙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柱,男被执行人孙万林,男兴隆县骏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20804民他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建  明审 判 员 刘  永  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  新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