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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成都麦田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麦田星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成都麦田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号6层608-61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胜。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麦田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5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