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新金宏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孙伟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新金宏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孙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90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新金宏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刘福泰。被执行人:孙伟林,男,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新金宏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伟林应偿还303529.14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49.2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8.73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