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段光军与张书庆、张慧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光军,张书庆,张慧英,赵彬住,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36号申请人段光军。被申请人张书庆。被申请人张慧英。被申请人赵彬住。被申请人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翟毅。申请人段光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书庆、张慧英、赵彬、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段光军所有的位于桥西区公园东街甲(18-1)号1#楼3-3-5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书庆、张慧英、赵彬、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段光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