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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与银川西夏万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408号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17号丽景湖畔29-2号楼商业房108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灵芝,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285号2层。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实收968元),由原告宁夏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月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