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56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承法与张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法,张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6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承法,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张新刚,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申请执行人王承法与被执行人张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金月40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