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43号罪犯郑建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州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建平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郑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郑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6分。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0.5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建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数罪,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平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