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行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5行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某某,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胡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于2013年作出的本公(明)(治)决字[2013]第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对胡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法院受理案件。理由:上诉人因上访被拘留,经复议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原审法院拒绝立案,现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自述其收到复议决定后即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胡某某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天飞审 判 员 张树海代理审判员 付 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沙晓浪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