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2377号原告皮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皮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聿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二十年内因为原告身体健康,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因原告渐老,身体每况愈下,招致被告嫌弃,在2016年7月7日被告搬至继女家居住,声称分开过日子,原告多次劝阻未果,被告仍不愿意回家居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歪曲事实,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十年来夫妻关系尚可,但近三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因各自的身体原因以及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无法沟通,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就房屋部分共同出资4286.65元,在2014年7月13日,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原告给付30000元给被告;另外,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了益阳市胭脂湖养老公寓养老集资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会龙山街道民政办证明、益赫字第00110292号房权证、益阳市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出具的收条、1988年收据一张、1998年收款收据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因身体渐老以及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于2014年7月13日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部分进行了处理,现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且离婚态度坚决,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这说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会龙山社区53栋305号部分房屋,双方已进行了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认可;投资在益阳市胭脂湖养老公寓的养老集资款2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可享用;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会龙山社区53栋305号房屋一套(益房权证赫字001102**号)归原告皮某某所有;三、原、被告共同投资在益阳市胭脂湖养老公寓的养老集资款20000元,原、被告均可享用;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损害赔偿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湖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