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司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持B2驾照驾驶鄂K号中型专用校车,在汉川市里潭乡刘杨汪村村口左转弯上里潭乡八新公路时,不慎将道路边行走的周某丙撞倒受伤,造成周某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致使脑机能障碍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周某丙进行了积极施救,并与被害方自愿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周某甲、周某乙、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资格驾驶专用校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方自愿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王世杰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