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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群与王全明、黄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王全明,黄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56号原告:林群,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全明,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荔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群与被告王全明、黄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林群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黄荔萍的起诉。本院认为,林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群撤回对黄荔萍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桂堂人民陪审员  郑莺萍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