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群与王全明、黄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王全明,黄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56号原告:林群,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全明,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荔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群与被告王全明、黄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林群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黄荔萍的起诉。本院认为,林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群撤回对黄荔萍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桂堂人民陪审员 郑莺萍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