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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985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向俊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