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985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向俊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