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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任重山与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重山,肖毓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36号原告任重山,男。被告肖毓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山诉被告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重山负担。审 判 长  牛兆鑫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栗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