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任重山与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重山,肖毓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36号原告任重山,男。被告肖毓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山诉被告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重山负担。审 判 长 牛兆鑫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栗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