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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与俞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俞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676号原告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95961-2。委托代理人刘淑英、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爱民,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鹰潭市建设银行职工,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9.33元,减半收取4634.67元,由原告江西力环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刘素萍人民陪审员  宋春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