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广东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东,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广东,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谭爱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广东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