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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礼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礼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607号罪犯陈礼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礼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陈礼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川刑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礼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为101.13分,月平均6.74分,2016年1月18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财产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级)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礼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礼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