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芳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徐芳。被执行人李燕。本院在执行徐芳诉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燕交款30000元,且由申请人徐芳已经将该款领取;诉讼费275元、执行费550元已交,案件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