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