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詹永煌与詹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永煌,詹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084号原告:詹永煌,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黄炜钿,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树燕,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培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詹永煌诉被告詹树燕、陈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永煌撤回起诉。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詹永煌负担。审判员 王少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丹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