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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冬华与陈汉文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华,陈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231号原告卢冬华,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身份证号码4416221981********。被告陈汉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上列原告卢冬华诉被告陈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锦辉因被告杨怀滨拖欠其借款1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万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卢冬华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陈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冬华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以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