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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民委员会与梅兴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民委员会,梅兴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452号原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孝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延明,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兴武,男,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闫俊荣,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际,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民委员会诉被告梅兴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市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由被告承包原告土地7块,其中淹洼地一块签订合同面积0.2亩,但未对该承包地实际测量,后经测绘并实地测量,该承包地实有面积0.138亩,对合同签订中填写0.2亩有重大误解,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变更合同面积,均未果,为此,请求变更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淹洼地东合同面积0.2亩为0.138亩,诉讼费用被告负担。本院认为,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间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定的土地面积,已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登记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权,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市民委员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冉范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