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被告李某甲,男,1960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被告胡某某,女,1959年4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白台子乡被告左某某,男,1967年8月5日,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中兴大街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11���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甜水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某甲、胡某某系夫妻,2014年5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为担保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一直拖欠至今。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甲、胡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承担保证连带责任。五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5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杨某��、左某某、李某乙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和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原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胡某某欠原告4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不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行为,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李某某的借款40000元;二、被告杨某某、左某某、李某乙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甲、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审 判 员 佟大志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