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428-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11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428-144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十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511-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十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必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十一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对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的授权是否有效;2、上诉人必联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必联公司主张富尔特公司授权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系在其网站备案审核通过之前,对该授权行为的有效性有异议。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涉案图片登载于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图片上有水印,图片下方均有版权声明,结合图片原权利人富尔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上诉人必联公司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以及以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富尔特公司授权行为在其网站备案审核通过之前,并不影响富尔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亦不影响富尔特公司对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的授权行为。故,上诉人必联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必联公司主张涉案图片均来自第三方软件自动匹配,其并无侵权的故意。由于涉案图片及相关微博内容均以上诉人必联公司管理的微博名义发出,作为涉案图片的使用人和受益人,上诉人必联公司负有审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图片由第三软件提供并不能免除其上述义务。上诉人必联公司主张其并无侵权的故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必联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许可,在涉案微博上发布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上诉人必联公司主张编号为A024043、A026008的涉案图片与其微博中的相应图片不一致。经本院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图片明显截取了编号为A024043、A026008的图片的部分内容,上诉人必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由于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上诉人必联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必联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上诉人必联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酌情判定上诉人必联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必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必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十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十一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晨(兼)书记员 胡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