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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永涛、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涛,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涛,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永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6000元、违约金20000元;之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案款本金1500元,剩余的案款本金4500元,被执行人在今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若按期付清,申请人愿放弃违约金20000元,逾期即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矫仪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