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秋亮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秋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09号罪犯张秋亮,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4096元(未赔偿)。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秋亮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0)赤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书,共对罪犯张秋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秋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秋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分88.5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累计考核分273.2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秋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