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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付亚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亚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亚平,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6年4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10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亚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亚平、被害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付亚平谎称自己是北京马可波罗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能办理大额贷款,骗取李某信任后,以办理贷款需要前期费用的名义骗取李某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付亚平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亚平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亚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付亚平谎称自己是北京马可波罗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能办理大额贷款,骗取李某信任后,以办理贷款需要前期费用的名义骗取李某人民币3万元。所骗款已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付亚平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证人孟某、刘某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协议;收据;印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付亚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亚平退赔被害人李宝明人民币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连华审判员  XX燕审判员  彭继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锐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