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和俤与范其流、阳雪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雪清,刘和俤,范其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阳雪清,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和俤,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省。被执行人:范其流,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俤与被执行人范其流、阳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阳雪清对法院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阳雪清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因(2015)梅执字第350号执行案件未对异议人阳雪清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异议人阳雪清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异议人阳雪清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