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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全洲与李友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洲,李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朱全洲。被执行人:李友强。本院在执行朱全洲与李友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朱全洲2016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友强支付执行款1364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