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建龙、党西林、寇政、杨小锐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西林,杨建龙,寇政,杨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69844086-7。法定代表人张国照被执行人党西林,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雅枫花园*号楼*单元*层***室。身份证号:612128195806050040被执行人杨建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党西林之夫。身份证号:612128195506160010被执行人寇政,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环东路**号汽车站。身份证号:610526198303150016被执行人杨小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寇政之妻。身份证号:61052619850116008X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建龙、党西林、寇政、杨小锐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5)蒲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25220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元、案件执行费3683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由于余额不足支付案款,在执限内难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