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应奎、吝盼盼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奎,吝盼盼,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应奎。申请执行人吝盼盼。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申请执行人王应奎、吝盼盼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006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应奎、吝盼盼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0.36元,其中案款人民币13153.36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7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应奎、吝盼盼对该事实表示认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95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