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尉氏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尉氏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顺利,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海某某,医院员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尉氏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