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与周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周传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369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双河镇新街西段106号。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周传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诉被告周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初步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撤回对被告周传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分社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