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谷翠娣与胡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翠娣,胡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485号原告:谷翠娣。被告:胡先锋。原告谷翠娣诉被告胡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谷翠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翠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翠娣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谷翠娣负担。审判员 陈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