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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谷翠娣与胡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翠娣,胡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485号原告:谷翠娣。被告:胡先锋。原告谷翠娣诉被告胡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谷翠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翠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翠娣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谷翠娣负担。审判员  陈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