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程亚浩与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浩,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98号原告:程亚浩,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吴志勇,分别系广东法申律师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崔崇志,经理。被告:柯亚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程亚浩诉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程亚浩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640元,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少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