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卢福东出庭参加诉讼。期间,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2005年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在龙海市紫泥镇招揽方某、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能、林某辛等人偷越国境至以色列,收取以上人员的偷越费用及护照后,交由上线为以上人员骗取埃及旅游签证,经埃及偷越至以色列务工。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辩解本案是其一人所为,与芦玉辉无关,芦玉辉只是帮忙收护照,其他事情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在龙海市紫泥镇招揽方某、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能、林某辛等人,示意方某等人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骗取埃及旅游护照,后被告人林某甲收取以上人员的偷越费用及护照后,交由他人组织方某等人经埃及偷越至以色列务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其持劳务护照到以色列打工,后非法滞留被遣返回国。2004年6月份,玉辉找其说可以办理偷渡,其去玉辉家,玉辉说算便宜点,四万就好。当时加清在以色列打工,手续都是通过他母亲芦玉辉办理的。玉辉说加清有交代,叫其去申请埃及旅游的因私护照,再将因私护照交给她,加清就会通过北京的朋友安排从埃及偷渡到以色列。出国前要交两万元,到以色列再补交两万元。之后,其就将护照交给玉辉,大约一个月后,玉辉就通知其从北京机场出发,同时出发的还有陈某甲和林某乙。到北京后有加清的朋友来接,催其交钱,其就打电话叫其妻子林玉珍拿两万元给玉辉。后在北京旅馆住了几天,再坐飞机到埃及。加清的那个北京朋友的妻子在埃及接应,住了四天后,用小车载其通过沙漠到以色列边界,又有人用车载其到以色列。到了以色列以后,加清来接,借手机让其打电话给家人,家人再拿尾款给玉辉。2、证人林某乙、陈某甲的证言,证词基本同方某的陈述,证实其均交了42000元。方某、林某乙、陈某甲三人是一批。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2001年左右,其到以色列做工因非法滞留被遣返,后其就借用林某壬的户口本办理了身份证及护照,找新洋村的加清办理偷渡。当时加清在以色列做工,就找其妻子帮忙办理,其妻子说要五万,还要去办埃及的护照,其就把护照和钱交给加清的妻子,半个月后,加清妻子通知其从厦门飞北京,再从飞机飞埃及,再从埃及秘密偷渡到以色列。和其同批的有同村的林某戊、林某丁、林某己三人。之后又证实是芦玉辉安排其偷渡事宜的。4、证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的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林某戊、林某丁、林某己、林如河(冒用他人名字)四人一起到加清家中找到加清的母亲,加清的母亲说五万元可以偷渡,其就把护照和钱都交给玉辉,之后加清的母亲通知他们从厦门飞北京,再从飞机飞埃及,从埃及秘密偷渡到以色列。5、证人林某壬的证言,证实林某丙曾于2005年借其户口本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和护照出国打工。6、证人林某庚能、林某辛、梁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同批通过加清的母亲玉辉交钱偷渡到以色列打工。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01年至2006年都在以色列打工,没有参与组织偷渡的事情。8、证人芦玉辉的证言,证实其媳妇林某甲不在家的时候,其会帮忙将钱和护照收好,等林某甲回来转交给林某甲,具体收了几个人,其不清楚。9、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通过头像比对发现林某丙冒用林某壬身份偷渡到以色列务工,后经核查发现林某甲等人组织偷越国边境,于2014年7月3日抓获被告人林某甲。10、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遣返审查所出具的口岸出入境详细信息单,证实方某、陈某甲、林某乙于2004年11月9日经北京首都机场飞往埃及;2005年4月12日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经北京首都机场飞往埃及;林某庚能于2005年1月18日经北京首都机场飞往埃及;梁某于2005年1月18日经北京首都机场飞往俄罗斯。11、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遣返审查所出具的关于遣返人员林某丁、梁某、林某乙、陈某甲的情况说明,证实林某丁因非法滞留以色列于2007年8月23日被遣返回国;梁某因非法滞留以色列于2007年8月30日被遣返回国;林某乙因非法滞留以色列于2009年2月10日被遣返回国;陈某甲因非法滞留以色列于2006年6月21日被遣返回国。12、龙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林某丙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林某丙于2005年4月12日冒用林某壬的身份,持护照出境到埃及,后偷渡到以色列,于2007年8月20日被遣返。13、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查询到于永成的信息;对于其他人员的犯罪事实将继续取证;无法查询到林某己的出入境记录。14、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林某甲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辩称一个东北人名叫“于永成”打电话来其家里,说认识其老公,如果有人要偷渡,可以联系他,介绍一个人可以让其赚两千元。其总的办理了八个人左右,第一批是“宗山”等三人,其他人其记不得了。其让偷渡的人员去办理护照,其将收集来的护照和钱转给“于永成”,其他事情由“于永成”安排。其婆婆芦玉辉没有参与这件事情,只有在其不在家的时候,其婆婆会帮忙收取护照和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九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林某甲可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碧祥人民陪审员 郭贤进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