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7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兰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上午8时许,因房屋纠纷,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刑拘在逃)在灵寿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加油站与被害人范某丙、左某发生打架,沈某甲、沈某乙用砖块将范某丙的头部打伤,被告人沈某甲将左某的头部打伤。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住院病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抓获证明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房屋纠纷,伙同沈某乙(刑拘在逃)将被害人范某丙、左某打伤,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左某伤情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表示供认,称我穿上衣服从屋里出来后,见到范某丙正在打我叔叔,我往前走的时候,范某丙的妻子抱住了我的腰,不知道是谁用砖头砸了我,我就晕了,我醒过来以后他们还在打我叔叔,我就拿着砖头砸到范某丙头上四五下。在砸范某丙之前我砸过左某。后来我妻子过来骑摩托车带上我走了。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沈某甲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受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沈某甲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上午8时许,因房屋纠纷,被告人沈某甲在灵寿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加油站与被害人范某丙、左某发生纠纷,沈某甲给沈某乙打电话过去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用砖块将范某丙的头部及左某打伤。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甲家人与受害人范某丙、左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受害人范某丙及左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沈某甲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8日早晨,我还没起床就听见响,出去一看,看见范某丙和他媳妇、他孙女拽加油站的棚子,我说大队正在给办着呢,办了我们自己就拽了不用你们给拽。我让他们等等再拽,他们不听。我就给我叔叔沈某乙打电话,我叔叔过来和他们说,他们不听。范某丙拿着扫帚朝我叔叔头上打去。一看打起来了,我就进屋穿衣服,出来以后,范某丙正在打我叔叔,我快走到跟前的时候,范某丙的妻子抱住了我的腰,不知道是谁用砖头砸了我,我就晕了,我醒过来以后他们还在打我叔叔,我就拿着砖头砸到范某丙头上四五下。在砸范某丙之前我砸过左某。后来我妻子过来骑摩托车带上我走了。2、被害人范某丙陈述:2015年8月8日早上8时左右,我和我妻子朱某、儿媳妇左某、左某的女儿,在灵寿县某某村北湾我儿子范某甲的加油站打扫卫生。这个加油站已经租给范某甲使用了,北燕川村沈某甲一直不搬走,后来灵寿县法院、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都判决沈某甲搬走,并且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了他还是不搬,强制执行留下的物品也不清理。我们几个人打扫卫生时搬了搬没清理走的一个铁皮架子,沈某甲从屋里出来骂我们,嫌我搬了铁架子,这时沈某甲的叔叔沈某乙也过来了,我们吵了起来,我说:“这事跟你无关。”沈某乙从地上拿起一块红砖,左手一把就把我搂到他的怀里,我面朝他,他右手拿砖在我头上乱砸,我也不知道砸了几下,头上流了血,我就往开挣扎,沈某乙就使劲搂着我,我急了在他的左胳膊上咬了一下,我咬他的时候他用砖在我背上、肩上乱砸。这时我儿媳妇左某往这边跑,沈某甲拿了一块红砖一下砸到她头上,一砖就将左某砸倒了,然后沈某甲又拿着砖过来在我头上砸。这时沈某乙还抱着我拿砖砸我,具体砸我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沈某甲过来砸了我后我就晕了不记事了,好多天以后才清醒过来。3、被害人左某的陈述:2015年8月8日早上8点左右,我和我公公范某丙、婆婆朱某、女儿范某戌(13岁)、儿子范某亥(3岁)在南燕川村北湾我家加油站那里打扫卫生,沈某甲过来就骂我们。很快沈某甲的叔叔沈某乙(平时村民叫他沈某乙)也过去了。我公公范某丙当时拿着一把竹扫帚打扫卫生,不知道怎么着沈某乙和我公公范某丙撕闹到一块了。沈某乙左手搂着我公公的脖梗搂在怀里,右手拿着一块盖房用的普通的红砖在我公公头上、身上乱砸,我公公头上、背上已经有了血了。我就赶紧往他们那跑,沈某乙一砖砸到我左脸靠近耳朵的部位,没怎么着重,现在已经肿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沈某甲的妻子沈某丙、沈某甲的姑姑也过去了,但是我没注意她俩干什么。我往沈某乙他们跟前跑的时候。沈某甲拿了一块红砖上来就砸到我头上左耳后边一下,就把我砸晕了倒在了地上,等我再醒时我公公浑身是血躺在地上。这时沈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沈某丙走了,没注意别人干什么。4、证人沈某乙的供述:2015年8月8日早上8点左右,我侄子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范某丙家又在加油站弄东西,你过来和他们说说。”我骑摩托车到了某加油站处,看见沈某甲、沈某甲妻子沈某丙和范某丙、范某丙的儿媳妇正在吵吵,我就说范某丙:“事还没弄清,你别动沈某甲的东西了。”范某丙嫌我管闲,用他手里拿着的一把竹扫帚拍到我的左腰部,然后把扫帚扔了从地上拿起一块多半截红砖要和我打架,我就上去夺他手中的砖。范某甲的妻子也拿了一块砖过来和我闹。我当时抓着范某丙的衣服我俩互相围着转,后来我俩松开后范某丙把砖扔出去砸我,我头一歪砸到范某甲妻子的头上,我没看清砸到她头上具体位置,然后范某丙又过来和我抱到一块,我们俩倒地后,我在地上坐着,范某丙蹲在地上按着我的肩,咬了我左胳膊小臂内侧,我往起起的时候他又咬了我右胳膊肘部内侧一下。范某甲妻子过来用砖砸我,我往起一起仰面躺在地上,范某丙往前一趴,砖砸到范某丙头上,详细位置不知道。接着范某甲妻子又拿砖砸到我头上,我就晕了,后来就不知道了。5、证人范某甲证言:我来报案,我父亲范某丙、妻子左某被沈某甲和他叔叔沈某乙(具体名字不知道)打伤了。2015年8月8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被打了,大约7、8分钟时间我赶到了某某村北湾公路边我早先开加油站的空地上,看到我父亲范某丙头上身上全是血躺在地上,我妻子头上全是血也躺在地上。我母亲朱某在现场,沈某甲和沈某乙已经不在现场了。6、证人朱某证言:2015年8月8日早上8时左右,我和我丈夫范某丙、范某甲的妻子左某、范某甲的女儿范某戌在某加油站的空地上打扫卫生,沈某甲就骂我们,说我们占了他的地方,我们双方吵了起来。正好沈某甲的二叔沈某乙(平时村里叫他沈某乙),沈某甲的姑姑沈某戌也过去了,沈某甲的媳妇沈某丙也从屋里出来。沈某乙从地上拿了一块砖,一只手从范某丙身后搂住范某丙,另一只手拿着砖在范某丙头上、身上乱砸,马上就流了血,沈某甲也拿着砖在范某丙头上、身上砸,我孙女范某戌拉沈某甲他们时,沈某甲他们用砖在范某戌身上砸,我没看清他俩谁砸范某戌了。左某从屋里出来去拉他们,沈某甲一砖砸到左某头上左耳附近,左某倒在地上,身上全是血。7、证人范某乙证言:2015年8月8日8时左右我正在我家门市上(我家门市在某某村某公路南侧,离着东边路南范某甲他们的加油站有五、六十米远)打扫卫生,听着外面有人吵架,我就出来走到公路北边的时候看到沈某甲的二叔沈某乙(我不知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什么)和范某甲的父亲范某丙正在加油站在互相推搡,不注意当时他们手里拿没拿东西。沈某甲、沈某甲的妻子沈某丙(我不知她姓什么),还有一个女的应该是沈某甲的姑姑(我不知她的姓名),范某丙的妻子朱某也在场,这几人当时没有动手打架,只是互相吵。我去路北侧的门市屋里打了电话再出来,看到范某丙头朝北脸朝西躺在地上,头上有血,躺的地方也有一滩血,地上有几块半截红色粘土砖。范某甲的妻子左某头子左侧有血,坐在范某丙西边地上哭,范某甲的女儿在一边站着哭,朱某在加油站的水泥台上坐着,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都在西边站着,没注意他们手里拿没拿东西,有没有人受伤。8、证人沈某丙证言:我来报案,范某甲把我家的房子拆了。灵寿县某某乡某村北湾有一个加油站,早几年我家是和某水库管理处签了合同,连地方带房子一块租了下来,不知道范某甲又怎么租下了这块地方,因为我家一直和某村委会打着官司。后来一直是我丈夫沈某甲出面处理这个事,我也不了解详细情况。灵寿县法院来执行过一次,但是还有些事没说清,现在我婆婆(70岁左右,我现在说不上她的名字)还在加油站住着。2015年8月8日早上9时左右,我回到加油站时,看到现场有好多人,范某甲把房子西边的几间给拆了,房子里有我婆婆的生活物品,我也说不上都是什么。不知道谁把我婆婆前额部位弄破出血了。我回去没见有人打架。我听别人说范某甲的父亲他们往我家的加油机边的坑里倒东西,拽铁架子,我二叔沈某乙看见了说他们,因为这双方吵了起来,后来怎么打的架,都有谁参与了,我就不知道了。听说我二叔和范某甲的父亲受伤了,再详细的事就不知道了。9、证人苏某证言:2015年8月8日上午8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准了),我正在我以前的药店后面割草,听到范某甲加油站那边吵吵的声音比较大,当我过去时,看到范某甲的妻子左某在他家的加油机西边躺着,头上身上都有血。在左某躺的北边,沈某甲的叔叔沈某乙(身份证上叫什么我不知道)从范某丙后面左手搂着范某丙的脖子,右手拿砖头砸范某丙的头,具体部位看不太清,范某丙手里没有拿东西。把范某丙砸的跪倒后,沈某乙在后面摁着范某丙,沈某甲拿砖头也在范某丙的头上砸了几砖头,当时看见范某丙的头上全是血,没有注意沈某甲与沈某乙身上有没有伤,之后沈某甲和沈某乙扔掉砖头向西跑了,因为我有事我就走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沈某甲与沈某乙打范某丙的砖头就是加油站那放着的盖房子用的普通红砖。10、证人薛某证言:2015年8月8日早上8时左右,我到某村北湾某超市买东西。走到某超市北边的十字道口处老胖小(男,30多岁,姓范,我不知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什么)的加油站那里时,看到一个60岁左右高个子的男子和一个60多岁矮个子的男子扭打在一起。高个男子是沈某甲的叔叔沈某乙,矮个男子是老胖小的父亲。这两个人扭打时,旁边还有别人,但我没注意是谁。当时沈某乙搂着老胖小的父亲,沈某乙手里拿着东西在老胖小的父亲身上砸,具体哪只手拿着东西,拿什么东西,砸到老胖小的父亲身上什么部位,我没看准,也没看准他们二人有没有伤。后来我到超市里买东西再出来时,老胖小的父亲已经躺在了地上,有一个30多岁的女子,脖子上有血,叫他叫“爹”,当时周围人就多了,后来我就离开了。我和沈某甲、老胖小他们双方平时都认识,没有别的关系。11、证人李某证实内容和薛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2、书证(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半块红色粘土砖、带血纱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接受证据清单:2015年8月29日灵寿县公安局燕川派出所接受土地房屋交付证明1份、范某丙住院病历1份、左某住院病历1份、民事判决书1份,提交人为范某甲。(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灵寿县南燕川村委会出具土地房屋交付证明。(5)灵寿县公安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及灵寿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决定书。(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7)户籍证明。13、勘验、辨认笔录(1)公冀石刑勘(2015)K130126520000201508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辨认笔录:苏某辨认出2015年8月8日打伤人的沈某甲。薛某分别辨认出2015年8月8日被打伤的老胖小父亲和打伤老胖小父亲的沈某乙。李某分别辨认出2015年8月8日被打伤的矮个老头、打伤人的高个老头和胖男子。(附辨认说明3份,被打伤的矮个老头为范某丙,打伤人的高个老头为沈某乙,打伤人的胖男子为沈某甲)14、灵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范某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民事纠纷与他人发生打架,用砖头将范某丙致为轻伤,将左某致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永芹代审判员 王晓平陪 审 员 王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