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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格日勒图、敖特根花、昭日格图、布音巴德尔呼、巴德玛、阿拉腾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格日勒图,敖特根花,昭日格图,布音巴德尔呼,巴德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851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0。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胜,男,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和乌素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格日勒图,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敖特根花,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昭日格图,男,1958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布音巴德尔呼,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巴德玛,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格日勒图、敖特根花、昭日格图、布音巴德尔呼、巴德玛、阿拉腾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阿拉腾巴特尔的起诉。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腾巴特尔的起诉,经本院审查,撤回对被告阿拉腾巴特尔起诉是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本案对被告阿拉腾巴特尔的起诉。审判员  董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